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纳闽中岸公司:3% 税制、经济实质与混合堆叠架构的 2026 指引

纳闽是马来西亚的「中岸」管辖区——一个低税率的国际业务与金融中心;与纯离岸避税港不同,它处于受监管、以经济实质为前提的框架之内。本指引解释纳闽 3%/0% 税制、经济实质要求、限制其与马来西亚国内市场往来的反避税规则、2026 年法令更新,以及纳闽与马来西亚本土 Sdn Bhd、新加坡 Pte Ltd 的对比。文中数字均对照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(LFSA)、内陆税收局(LHDN)及联邦宪报独立核实;若干广为流传的说法(已失效的个人税务豁免、过时的 97% 不可扣除比例)已予更正。税务规定会变动——行动前请就你的具体情况咨询持牌纳闽信托公司及税务顾问。

纳闽是什么:中岸,而非纯离岸

纳闽是马来西亚的联邦直辖区,自 1990 年起成为受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(LFSA)监管的国际业务与金融中心(IBFC)。在跨境架构设计中,它最贴切的定位是「中岸」管辖区:它保留真正的低税率,但仅适用于在纳闽维持真实经济实质、并在受监管、已宪报公布的法律框架内运营的实体。这正是它与开曼群岛、英属维尔京群岛(BVI)等「纯离岸」避税港的根本区别。

这种受监管的属性在实务上其实是一种优势。纯离岸空壳因缺乏实质,越来越难开立银行账户或享受税收协定;相比之下,合规的纳闽实体通常能开立多货币账户、并能通过跨境审计——代价是必须满足刚性的实质、申报与反避税要求。本指引会同时说明这笔交易的两面。

核心税收优势——及一处重要更正

根据《1990 年纳闽商业活动税法》(LBATA),从事纳闽交易活动(国际贸易、咨询、管理、持牌金融服务等主动交易)的纳闽实体,在满足经济实质要求的前提下,按其审计后净利润征收 3% 所得税。仅从事纳闽非交易活动的实体——即纯粹自持股票、证券、贷款、存款或纳闽房产——则不予课税(0%),同样以满足实质为前提。见下表。

活动税率条件
纳闽交易活动(贸易、咨询、管理、持牌金融)审计后净利润的 3%须满足经济实质
纳闽非交易活动(纯持有股票/证券/存款/房产)0%(不予课税)须满足持股活动的实质要求
任何未通过实质测试的活动24%(依 LBATA 第 2B(1A) 条)适用于该课税年度
知识产权所得(商标/专利/著作权特许权使用费)24%(依《1967 年所得税法》)自 YA2019 起被剔除于 LBATA

来源:LBATA 1990(第 445 号法令)第 2B、4 条;LHDN 纳闽交易/非交易活动指引。已独立核实,2026 年 6 月。

在分配税与间接税方面,纳闽确实负担很轻。纳闽公司向非居民支付的股息、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免征预扣税(已由《2025 年所得税(豁免)令》确认);马来西亚自 1991 年起已无遗产税;纳闽实体的纳闽业务所得也不在马来西亚 2024 年开征的资本利得税范围内。作为指定自由港,纳闽还广泛豁免销售与服务税(SST)及进口关税。

关于「自由港」需注意两点。SST/进口关税的豁免并非绝对——某些活动(例如油气进口、报关代理服务)仍在征税范围内——且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,进口至纳闽、价值超过 RM300,000 的车辆须缴进口关税、销售税及消费税(2026 年财政预算案)。此外,海关/SST 制度与 LBATA 所得税完全是两套体系,切勿以为一项豁免就意味着另一项也豁免。

更正一项广为流传的说法。许多代理指南仍宣传三项个人税优惠:非公民董事费 100% 免税、非公民经理薪资 50% 免税、合资格专业服务所得 65% 免税。截至 2026 年,这三项均已失效:50% 与 65% 豁免仅延续至 YA2020;董事费豁免最后仅延展至 YA2025,且《2025 年所得税(豁免)令》[P.U.(A) 59/2025] 并未予以续期。除非未来有新法令恢复,否则应视为已失效——并按马来西亚一般税率为你的纳闽团队预算个人所得税。

100% 外资所有权与受益人隐私

纳闽公司不设本地股东或土著(Bumiputera)持股要求:外国投资者可持有 100% 股权。结构灵活——至少一名董事及一名股东,两者可由同一人兼任,无国籍限制,且均可由个人或法人团体担任。

在隐私方面:为符合反洗钱与反恐融资(AML/CFT)标准,纳闽信托公司必须收集并保管最终受益人(UBO)信息。但纳闽企业注册处及 LFSA 不向公众披露任何受益人、股东或董事的身份。该等信息仅在特定情形下披露——例如特定刑事调查,或经所有人同意——这使高净值家族及跨国企业在不脱离 AML 框架的前提下,获得强有力的保密屏障。

硬约束:经济实质

低税率是有条件的。为保留 3%(或 0%)待遇,纳闽实体必须在纳闽满足经济实质要求——最低全职雇员人数与最低年度运营支出(OPEX)。该制度由《2018 年纳闽商业活动税(修正)法》引入,自 2019 课税年度起生效(其后 2020 年的修正案才明确加入 24% 不达标税率——因此规则早于 2020 年,只是当年予以强化)。

对于非持牌的国际贸易或咨询实体,最低档位为在纳闽雇佣 2 名全职员工,并在纳闽产生至少 RM50,000 的年度运营支出。这些门槛因活动而异并逐级上升:其他类别需多至 4 名全职员工及多至 RM300 万 OPEX;持牌金融实体(银行、保险、基金管理)则按其牌照条件承担显著更高的要求。实质数字与合资格活动清单由法规(《纳闽商业活动要求条例》)订明,并定期检讨。

关键在于,支出必须真实发生在纳闽——纳闽办公室租金、本地秘书费、通过纳闽信托公司缴纳的法定规费,以及在纳闽发放的员工薪资。发生在马来西亚半岛或海外的费用,一律不计入实质测试。

不达标的惩罚极重。纳闽实体若某年度未通过实质测试,将丧失 3%/0% 待遇,并就其应课税利润按 24% 征税。一处常被笼统表述的细节:该 24% 是依 LBATA 本身(第 2B(1A) 条)征收,而非依《1967 年所得税法》——该税率恰好等于马来西亚标准企业税率,但征税依据是 LBATA。实体本身仍然有效合法,只是税务成本骤增数倍。

反避税:为何纳闽不适合做马来西亚国内市场

纳闽实体是为跨境、非林吉特业务而设。除获准的行政支出外,它通常被限制以马币交易;更重要的是,马来西亚税法主动抑制本土居民向纳闽实体支付款项。

《1967 年所得税法》第 39(1)(r) 条不允许马来西亚居民就向纳闽公司支付的款项扣除部分税前费用。此处更正一个广为流传的数字:在 2020 年修正案后,不可扣除比例为统一的 25%——无论利息/融资款项还是其他款项均如此。常被引用的「高达 97%」是已被废止的 2018 年原始数字(2018 年规则对利息/租赁不许扣 33%、对其他款项不许扣 97%);P.U.(A) 376/2020 已将其改为统一 25%。现行法律请以 25% 为准。

无论确切比例如何,实务效果相同:支付给纳闽供应商的马来西亚居民客户会损失自身一部分税前扣除,因此本土交易对手往往干脆拒绝与纳闽实体往来。这使纳闽不适合作为面向马来西亚国内市场的销售、进口或服务载体。仅有有限的豁免情形——例如依 GIFT 全球大宗商品交易计划向纳闽公司付款,或纳闽实体已依第 3A 条选择按标准 24% 税率纳税。

还有两条限制需知。混合业务处理严苛:依 LBATA 第 2(2) 条,实体若在同一年度同时从事交易与非交易活动,将被视为从事交易活动,因此整笔利润——包括原本免税的非交易部分——均按 3% 征税。知识产权所得则被完全排除:源自知识产权(商标、专利、著作权)商业开发的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所得,被 LBATA 第 4(3)-(4) 条剔除于纳闽税制之外,自 YA2019 起依《1967 年所得税法》按 24% 课税。因此,纳闽已不再适合作为纯粹的境外知识产权持有及授权中心。

设立费用、所需文件与注册流程

LFSA 的法定规费透明、以美元计价;主要变量是信托公司的专业服务费。主要法定规费见下表。除此之外,持牌纳闽信托公司(LTC)通常会收取年度秘书/注册地址费(一般为数千美元量级,因机构而异),外加实质测试所要求的、必须真实发生的最低 RM50,000 本地 OPEX。

费用项目金额适用阶段
名称预留USD 30单次;保留 3 个月
注册费——实缴资本 ≤ RM50,000USD 300递交章程时
注册费——实缴资本 > RM50,000 且 < RM1mUSD 600递交章程时
注册费——实缴资本 ≥ RM1mUSD 1,500递交章程时
年费——纳闽公司(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)USD 1,000每年
法定最低本地 OPEX(最低档)每年 RM50,000 + 2 名全职员工实质测试;其他活动更高

来源:纳闽 FSA 注册程序及 2026 年资费结构。信托公司专业服务费另计,因机构而异。已于 2026 年 6 月核实。

在文件方面,KYC 标准很高。个人股东/董事通常需提供经认证的护照复印件、居住地址证明(3 个月内的水电账单或银行对账单)、个人履历、资金来源声明及银行资信推荐信。法人股东则需提供经公证的注册证书/公司章程、最新审计财务报表、授权认购股份的董事会决议,以及层层穿透至最顶层自然人控制者的 UBO 架构图。

流程由持牌信托公司主导,通常分阶段推进:(1)架构评估与实质设计;(2)KYC 及合规文件收集(通常 1-5 天,是主要节奏决定因素);(3)通过 LFSA 门户预留公司名称;(4)递交公司章程、法定声明及经认证的 KYC;(5)颁发注册证书(在完整递交后通常数个工作日内);(6)向 LHDN 办理税务登记及任何第 3A 条选举;(7)开立银行账户与真实实质落地——签署办公室租约、雇佣本地员工并发放薪资,确保公司在首个纳税年度真正合规。

纳闽 vs Sdn Bhd vs 新加坡:选对载体

亚太三种最常见的载体各司其职。马来西亚 Sdn Bhd 用于真实的国内运营;纳闽公司用于跨境贸易、被动持股及高性价比居留;新加坡 Pte Ltd 则用于高信誉的区域总部、家族办公室或资本筹措。下表从通常决定选择的几个维度加以对比。

维度Sdn Bhd纳闽公司新加坡 Pte Ltd
最适合真实的马来西亚国内运营跨境贸易、被动持股、居留区域总部、家族办公室、资本筹措
企业税24%(外资持股 ≥20% 不享中小企业 15%/17%)交易 3% /非交易 0%(须满足实质)名义 17%;豁免后实际约 8%
实质门槛无法定最低人数/OPEX≥2 名全职员工 + ≥RM50,000 本地 OPEX(最低档)无日常最低 OPEX(特定牌照除外)
马来西亚国内市场完全准入;马币交易;100% 扣除受限;付款方受第 39(1)(r) 条 25% 扣除惩罚跨境;适用一般非居民预扣税/协定
外籍工作准证(2026)ESD 就业准证:一类自 2026/6/1 起 ≥RM20k纳闽工作准证维持每月 RM10kCOMPASS 积分测试;门槛高
税收协定准入完整享受马来西亚 70+ 双边协定默认受限;须第 3A 条选举(改按 ITA)方可100+ 高效协定,反避税限制少

示意性对比;结果视具体情况而定,请咨询税务顾问。已对照 LHDN、IRAS、ESD 及纳闽 FSA 核实,2026 年 6 月。

两处对比需要精确。关于中小企业税率:自 YA2024 起,凡有 20% 或以上股权(直接或间接)由外国公司或非公民持有的马来西亚 Sdn Bhd,不得适用 15%/17% 中小企业税阶,须按统一 24% 纳税——触发点是 20%,而非多数控股。关于税收协定:马来西亚有 70 多个双边税收协定,但纳闽实体的协定准入受限(约十余个协定伙伴明确排除纳闽实体);若要享受协定,必须作出不可撤销的第 3A 条选举,改按《1967 年所得税法》纳税。

混合堆叠架构:纳闽的实际用法

成熟的集团很少孤立地使用纳闽公司。常见模式是「混合堆叠架构」:顶层为纳闽非交易公司,作为投资持股平台(合资格被动所得 0%,向非居民所有人再分配也无预扣税),其下设立真实的运营子公司——位于新加坡、马来西亚半岛、印尼或其他地区——负责实际的受监管业务或落地经营,并享受各自本地的扶持政策。

利润以股息形式向上流动,在运营层往往享有协定优惠税率,并免税沉淀于纳闽持股平台。该架构刻意让纳闽实体不直接与马来西亚国内运营公司往来,从而不触发上文所述第 39(1)(r) 条的不可扣除惩罚。代价是真实的成本与复杂度:每一层都需要各自的实质、记账与合规,且设计必须针对链条中每个司法管辖区的税务规则进行压力测试——这属于架构咨询,而非可照搬的模板。

2026 年监管动态

2026 年有数项法令值得关注。《2026 年纳闽商业活动税(豁免)令》[P.U.(A) 34/2026],于 2026 年 1 月 26 日宪报公布,对合资格的纳闽伊斯兰金融活动——回教保险(takaful)/再回教保险及相关业务——给予全额免税(实际为 0%),前提是实体采用真实的数字化方案、通过 Shariah 合规审查,并为该合资格活动单独记账。其生效区间为 YA2025-YA2028。

另有一项编号 P.U.(A) 147/2026 的所得税(豁免)令,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宪报公布,免除马来西亚居民就向 GIFT 计划下合资格的纳闽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公司付款时所受的第 39(1)(r) 条不可扣除限制——重新激活了纳闽作为大宗商品交易枢纽的可行性。(注意:该 GIFT 公司自身所得仍按 3% 征税;本法令针对的是付款方的扣除。该法令的确切简称及精确生效年度区间,在依赖前应对照宪报核实。)

在监管方面,LFSA 持续强化持牌保险机构的资本框架。保险资本充足率框架(ICAF)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;回教保险资本充足率框架(TCAF)在 2026 年仍处于征求意见稿/公众咨询阶段,尚未生效。这些框架提高了持牌金融实体的资本充足门槛,从而提升纳闽在国际上的合规地位——虽对持牌机构增加成本,却有利于该中心的声誉。

决策指南

若你的业务确实跨境——国际大宗商品或区域贸易、轻资产服务——且能支撑真实实质,则适合用纳闽。在净利润稳定且明显高于约 RM500,000 时,3% 税率加 100% 外资所有权效率极高。但务必从第一天起就通过持牌信托公司规划好 2 名本地员工及 RM50,000 真实纳闽 OPEX,切勿尝试空壳,否则实质不达标会触发 24% 重税。

对于在境外持有资产、同时寻求低成本马来西亚居留的外籍创业者,纳闽工作准证在 2026 年仍具吸引力。虽然主流就业准证(ESD)一类薪资下限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升至 RM20,000,但独立的纳闽工作准证维持其每月 RM10,000 门槛,经 LFSA 推荐办理,约为两年期、多次往返,准许办理家属准证,并允许在半岛居住。低于 RM10,000 者,仍可向 LFSA 提交理由申请。

若你打算进入马来西亚国内市场——零售、本地分销贸易、本地供应链,或需要马来西亚数字/WRT 类资格的方案——则不要用纳闽。纳闽实体无法取得 WRT 批发零售分销许可证,且面临第 39(1)(r) 条扣除惩罚,这会切断与本土对手健康的马币交易。应改注册标准 Sdn Bhd。对于较大型集团及家族办公室,应以混合堆叠架构而非单一实体来思考——并在落定前取得针对具体司法管辖区的专业意见。

常见问题

纳闽 3% 税率是自动适用的吗?

不是。纳闽交易活动的 3%(及非交易活动的 0%)仅在实体满足经济实质测试时适用——即在纳闽真实发生的最低全职雇员人数与最低年度运营支出。未通过测试,该年度将依 LBATA 按 24% 征税。3% 是就审计后净利润计算,因此须经审计。

我能用纳闽公司向马来西亚市场销售吗?

通常不能。纳闽实体受限于马币业务,无法持有 WRT 批发零售许可证,并会触发第 39(1)(r) 条扣除惩罚:向纳闽实体付款的马来西亚居民会损失 25% 扣除,因此本土对手往往拒绝往来。面向马来西亚国内市场,标准 Sdn Bhd 才是合适载体。

董事费与薪资的个税豁免还能用吗?

不能,2026 年应视为已失效。非公民经理薪资 50% 豁免与专业服务所得 65% 豁免仅延续至 YA2020;非公民董事费 100% 豁免最后仅延展至 YA2025,且未被《2025 年所得税(豁免)令》续期。除非未来有新法令恢复,否则应按马来西亚一般税率为纳闽团队预算个人所得税。

第 39(1)(r) 条目前的不可扣除比例是多少?

在 2020 年修正案(P.U.(A) 376/2020)后,无论利息/融资款项还是其他款项均为统一 25%。常被引用的「高达 97%」是已废止的 2018 年原始数字,不应用于现行法律。GIFT 计划豁免(P.U.(A) 147/2026)可免除向合资格纳闽大宗商品交易公司付款时的不可扣除限制。

纳闽公司能享受马来西亚的税收协定吗?

默认不能。马来西亚有 70 多个双边税收协定,但若干协定伙伴明确排除纳闽实体。若要享受协定,纳闽实体必须依 LBATA 第 3A 条作出不可撤销选举,改按《1967 年所得税法》纳税——这通常意味着适用马来西亚一般税率(公司 24%)而非 3% 纳闽税率。

法规依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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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出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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撰稿专家:Grace Yan — 工业地产专家 SPECIALIST(REN 18395)。 WhatsApp / 电话 +60 16-746 9998 · 微信 IndLand_GraceYan

免责声明

本指南仅为一般资讯,不构成法律、税务或投资意见,亦不构成要约或要约邀请。所引法规、税率、门槛与政策可能随时变动;任何决策前,请以主管机关现行规定为准,并咨询合资格的专业顾问。

Grace Ya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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